第一条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能力,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以下简称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含异地缴存职工),正常还款,可从下一年起,从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以下简称缴存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
第三条 提取方式。在贴息贷款银行每年1月提供上一年度贴息贷款基础数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基础数据校验贴息资金并发放后,职工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
第四条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每年1月贴息贷款银行提供的上一年度贷款还款本息总额(包含每月正常还贷、提前部分还本、一次性结清三个部分)与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贴息额之差。
第五条 申请提取还贷的,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配偶的Ⅰ类银行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