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会精神,现就本次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本次使用政策调整和规范的背景和目的。
近两年来,按照国家、省、市政府关于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我市不断调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改进提取、贷款服务,住房公积金使用成效明显。截至2017年3月末,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9.76亿元,公积金存款余额22.36亿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由2014年底的47.94%上升到目前的88.37%。
为了进一步把有限资金使用到化解全市房地产库存上来,更加有力发挥公积金在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面的主力军作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文件。本次调整政策的着力点是,优先保证“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的提取、贷款使用,发挥好住房公积金更加精准、有效的支持作用。同时,注重体现缴存义务与使用权利的公平合理,建立起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和使用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使用政策调整和规范的依据
(一)关于贷款申请时限和条件
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放宽贷款条件,2015年8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随公管委〔2015〕4号)将“职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由开户时间满6个月调整为缴存时间满6个月”,即职工自开户之日时一次性补缴6个月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本次对贷款申请时限和条件按住建部建金〔2014〕148号文件予以规范,严格执行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时间限制。另外,对曾经在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的,可合并计入可贷额度核定范围。
2011年7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随公管委〔2011〕3号)文件规定:“欠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为了促进单位和职工按月及时缴存公积金、规范使用公积金,本次明确了“欠缴6个月以上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鄂建文〔2016〕73号文件“优先保证‘首套、首贷’等刚性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的提取、贷款使用”的要求,本次作出“职工家庭所购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二)关于调整公积金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对于二套房贷款政策调整,主要体现了支持“首套、首贷”原则,实施“认房又认贷”的差别化贷款政策。本次对首套房、二套房,首次贷、二次贷的首付比例、利率作了不同的规定。
具体如下:职工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因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因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购买首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次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取消之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按照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的规定。
(三)关于贷款额度与计算方式的调整
将住房公积金*高贷款限额由40万元调整到30万元。基于如下考虑:一是根据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统计2016年度户均贷款额28.33万元,30万元的限额能够基本满足职工贷款需求。二是根据市房产局统计2016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均价为3185元/平方米,30万元贷款可支持职工家庭购买117平方米中小户型住房(个人首付20%)。
过去,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额度是不挂钩的。为了体现缴存义务与使用权利的公平合理,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良性循环的长效机制,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发展,借鉴武汉、襄阳、孝感等地办法,对可贷额度按照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
2015年9月,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规定:“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本次对原实行的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经济收入的60%调整为50%,以提高还贷能力认定标准,更好地防范贷款风险。
(四)关于调整提取限额
2011年7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购房提取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的70%”,2015年8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职工符合条件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为体现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互助特性,本次对职工因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等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恢复到不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
(五)本次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2017年4月28日(含)之前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在2017年4月28日之后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个人缴存者在2017年4月28日(含)之前已办理开户缴存手续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在2017年4月28日之后办理开户缴存手续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